买字画口头买卖不认账

发布日期:2013-11-04

通过朋友介绍,李先生到张先生家购买字画,原本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也出现了问题。李先生说自己付了钱拿走了画,可张先生说李先生没拿钱却拿走了画,双方各执一词,最后只好让法官说说公道。

2011年6月,李先生在张先生家里相中了两幅价值3万元的字画,分别是叶恭卓和杜月笙的名作。诉讼中,张先生称李先生拿走字画没有付款。可李先生称经双方协商确定两幅字画价格3万元,现场支付3万元后取走字画。随后,介绍李先生到张先生家买画的朋友到派出所报警,称李先生骗走了张先生的书画作品,李先生并没有支付3万元。

庭审时法院认定,双方的行为属于即时买卖,报警的朋友由于与张某有利害关系,证词不能予以证明。张先生说李先生没有付钱,但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法院不能予以认定。经法院一审判决后,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张先生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告诉记者,李先生和张先生的情况属于口头买卖,买卖双方由于追求快捷,往往通过中间人介绍即达成交易,忽略了书面材料的保留,这就留下了隐患。一旦买卖双方就合同出现纷争,当事人很难提出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由于口头买卖合同需要买卖双方同时履行合同义务,通常认定当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完毕时,就代表交易完成。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货物未交付或货款未付清,那么他需要就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货物收条或货款收据就可以作为证据。倘若没有留存书面材料,即使这时让中间人作为证人出庭,也可能因为中间人与交易双方的利害关系而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

对此法官建议,在进行买卖时双方在交易时最好订立书面合同。“口头合同虽然快捷省时,但是发生争议时难以取证,也难以保存证据。 ”其次,在只有口头约定的情形下,一方在履行合同时应要求对方同时履行,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