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画中的诉讼法学智慧

发布日期:2013-10-29

    淡雅清幽的国画以其独特的气韵生动在中国艺术中独树一帜。作为初学国画者的我渐渐找到了一些似曾相识的感觉,原来国画从构图、用笔再到用墨无不透着诉讼法学的智慧。

  首先,从
国画的构图原则来说,国画的构图原则有大小对比,斜线构图,甚至是虚实的搭配,宾主之分,前后远近的描绘,无固定透视点等原则,在这原则中首推的就是无固定点透视原则,其奥妙就是能达到“视力不逮之处也可将它呈现于画面之上,从而做出天外有天,山外有山的画面”。原则具有统摄整个系统的力量,高端但又不失灵活。国画中之所以有构图原则的要求目的就是在确保国画气韵生动特质的情况下又给做画者以无限创作的可能。在我国的诉讼法学中,原则之所以会位于各部法律篇首,就是因为它能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民事诉讼法中有诚实信用原则、法律监督原则、人民调解原则等。法律本身具有的滞后性与现实社会的日新月异形成巨大的反差,这就要求法律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原则在这一过程中就确保了法律在保有严肃性的同时又不失灵活性,从而保证了法律在实践中遭遇真空地带时具有延伸性和可控性。

  其次,从国画中的行笔来说,行笔大致可以分为中锋、侧锋、逆锋和散锋等。作画者要根据要写意对象的特质来确定行笔的角度和类型,唯有如此才能收到跃然纸上的节奏美、风格美、气质美。同理,诉讼法中有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督促催告程序等。针对每一种案件类型选择好适合的程序一方面能确保案件的及时有效解决同时也能保证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最有效的运用。

  再次,从用墨角度讲,用笔为中国画的“骨”,用墨是中国画的“肉”,写意画要求笔笔有变化,所以有干湿、轻重、缓急、顺逆的变化。浓而不凝滞的浓墨法、淡不浮薄的淡墨法、追求互相渗透掩映的破墨法,气势磅礴、墨彩生动的泼墨法、层次丰富、形神兼备的积墨法、苍劲有力的焦墨法等等。这就犹如诉讼法中的各项规定,每一种程序都能有其适用对象,从而确保立法者预设效果的出现。例如立法者要维护诉讼当事人诉权的预期,就规定了当事人法庭上的同等的辩论权、足够的答辩期限、法律援助等各项制度。此外,初学国画者,当看着老师不断蘸着浓墨、淡墨一遍遍用各种笔法一层层渲染时会心生差异,心想为什么不一次涂浓点就行了,何必多此一举呢?然而待墨汁全部干掉时,就会为其层次分明而感到惊喜,但当自己动手画时偷懒省掉几个步骤时,最终的画面整体感就会大打折扣。这恰如诉讼法中对法律运用的各个步骤都有严格规定,从起诉、受理、答辩、开庭、宣判等这一系列过程中立法者都有精确的预设,并且每个步骤都有严格的审限要求。再从小处着眼,一个完整的庭审也有严格的要求,例如法官、书记员的着装要求、用语规范,庭审程序,再加上各种禁止性规定等等就恰如绘制国画中用笔用墨的技法,其力度、浓淡、时宜,顺序会对整幅画面的气韵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同理,在一个庭审中,法官的着装及态度,以及对整个法庭的驾驭能力都会决定着整个庭审的节奏及效果。例如一个法官在庭前与其中一方当事人聊得热乎或在庭审中对一方当事人多加照顾而对另一方当事人不耐烦,态度粗暴、也或者是任意剥夺当事人的诉权,程序颠倒,释明权不行使等。一系列程序被漠视之后产生的判决也就会受到极大的怀疑。涉诉信访源源不断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中国画有三不朽:一是用墨不朽;二是诗,书,画合一不朽三是能远取其势,近取其质不朽也。法官犹如国画中的执笔者,程序犹如国画中的笔墨运用。笔墨的运用是在深入的实践中悟出来的,应从思想、精神、感情上着眼。因此,法官应从心底对程序正义价值有深刻的情感认同,用心经营和维护程序公正,将其价值内化于心,外显于行。尊重每一个当事人,敬畏每一个程序,从而绘出中国法治的三不朽:一是法治理念不朽;二是公平正义不朽;三是社会效果不朽。